民政類
行政院 105.10.13. 院臺綜字第1050093971號
中央法規
- 公文程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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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公文之定義)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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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日期之記載)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