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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5.10.13. 院臺綜字第1050093971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公文之定義)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六條(日期之記載)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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