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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4.08.06. 院臺綜字第104004324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附件其附件數字)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 二十二、簽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 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文簿、 單,應填給送件回單。機關如未設外收發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辦理。 (二)外收發人員收到之文件應登錄於外收文簿,其係急要文件、機密文書、電報或 附有現金、票據等者,應隨收隨送總收文人員,其餘普通文件應依性質定時彙 送。文件封套上指定收件人姓名者,應另用送文簿登錄,並比照上述文件性質 ,隨時或按時送達。 (三)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應先以電話與承辦單位接洽,如有必要再引至承辦單 位,其所持文件應囑承辦單位補辦收文手續。 (四)收件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應當面會同送件人於送文簿 、單上,註明退還或拒收。 (五)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儲存電子檔、確認發文單位, 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否疏漏或被竄改。


  • 二十三、拆驗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除無須登錄者外,如為機密文書或書明親啟字樣 之文件,應於登錄後,送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機密文書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 如為普通文件,應即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或短缺, 除將原封套保留註明外,應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二)應檢視文內之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或封套郵戳日期是否相稱,如相隔時日較長 時,應在文面註明收到日期。 (三)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有價證券、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單位或承辦單位 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右側簽章證明。 (四)附件應不與公文分離為原則,由總收文人員裝訂於文後隨文附送;附件較多或 不便裝訂者,應裝袋附於文後,並書明○○號附件字樣。 (五)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應俟附件到齊後再分辦;公文如為急要文件,可先送 承辦單位簽辦,其附件如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應速洽詢。 (六)來文如屬訴願案、訴訟案、人民陳情案或申請案等,且有封套者,其封套應釘 附於文後,以備查考;郵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票,不得剪除。 (七)來文如有誤投,應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者得代為轉送,並通知原發文 機關。 (八)機密文書經機關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拆封後,如須送總收文人員編號、登錄者 ,應在原封套加註「本件陳奉親拆」或「本件由○○○單位拆封」,以資識別 。


  • 二十六、傳遞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在機關內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急要文件或附有大量現金、高額有 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之公文,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二)內部傳遞文件以下列各種為限: 1.各機關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內部文件。 2.文書單位收受之外來文件。 3.各主辦單位間會辦之文件。 4.經辦結外發之文件。 5.機關首長交辦之文件。 (三)文件之遞送除急要文件應隨到隨送外,普通件以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


  • 四十二、封發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編號待發之公文,應由專人負責複檢附件是否齊全,公文與信封是否相符後 再封固,並標明速別,登錄後送外收發人員遞送。 (二)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得併封發出,並在 封套(格式如附件8)上註明文號件數。 (三)機密文書、最速件或開會通知應於封套上加蓋戳記;機密文書應另加外封套, 以重保密。 (四)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 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書明名稱、數量,並在封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隨同公文 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 (五)凡體積較大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明附件另寄,並應 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該公文及附件應同時付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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