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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4.02.10. 院臺綜字第1040005516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 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 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 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 第十五條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 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 第一條(公文之定義)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機關公文之蓋印或簽署)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 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 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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