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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3.10.16. 院臺綜字第1030059213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公文之定義)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 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 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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