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3.04.02. 院臺綜字第1030016437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公文之定義)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 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 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 四、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步 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文書之簡化、保密、流程管理、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事項,均依本手冊之規定為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