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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3.01.08. 院臺綜字第1020080657號
中央法規

  • 三十一、承辦人員於辦稿時,請參考範例(見附錄6),分別填列下列各點: (一)「文別」: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列。 (二)「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 件」、「速件」或「普通件」。 (三)「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如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四)「附件」:請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 (五)「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 非眾所周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六)「承辦單位」: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承辦單位之名稱。 (七)「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員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稿之年月日 及時間。 (八)「收文日期字號」: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文日期字號」,如數件併辦者, 應將各件之收文號一併填入(各件收文亦一併附於文稿之後)。 (九)「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並參照相關檔案法規之規 定填列。 (十)下列特殊處理事項,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處予以註明: 1.刊登電子公布欄、公報或通訊。 2.登報或公告,註明刊登報名、位置、字體大小、日期或揭示地點。 3.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 4.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 5.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 6.指定寄遞方法或投遞人,並按公文內容、性質,選取電子交換方式。 7.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 8.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 9.其他。 (十一)承辦人員辦稿時,處理附件之注意事項: 1.附件請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2.附件有2種以上時,請分別標以附件1、附件2、……。 3.附件除附卷者外,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送」、「檢附」等字樣 。 4.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1份時,請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影 印本存卷」。 5.如需以電子文件、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請書「附電子檔」、「抄送 」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另以電子檔、抄本 或影印本發出」。 6.發文附件宜儘量用電子文件。 7.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請註明「封發時,附件請向承辦人員或某 某洽取」字樣。 8.附件除隨文發出外,如尚有需要時,請註明「附件請多繕○○份,送○○ ○」。 9.有時間性之公文,其附件不及隨文送出者,請註明「文先發,附件另送」 ,並與發文單位聯繫,洽知發文號碼,備於補送附件時註明。 (十二)承辦人員其他注意事項: 1.緊急事項請先以電話洽辦,隨即補具公文。 2.各機關如有請示案件,按其性質請主管單位研提意見。 3.簽稿送請核判如須附送參考資料或檔案且數量較多時,除標明附件號數外 ,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條,以利查閱。 4.公文書或附件如係屬發文通報周知或需要收文機關轉發者,以登載於電子 公布欄為原則,附件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避免層層轉送。 5.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資訊,如對某些特定對象有所影響,或需其有所作為 者,可另以書函或結合電子目錄服務之電子郵遞方式,告知前述訊息,以 利其配合辦理。訊息中需明確告知登載之位址及內容概要。 6.承辦人員對適宜長期對外宣告之公文或其相關附件資料,應洽網站管理人 員長期登載。 7.來文內有極顯明之錯誤字句,應電洽改正,或於抄發時在文旁改正,如摘 敘入稿,則請逕行改正或避免錯誤之字句。

  • 第三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 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 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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