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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06.02. 中選務字第11131501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 ,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本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五、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 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 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 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 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 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 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畢 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 六、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 八、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九、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 候選人,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 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依法設立之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應 備具下列表件: 一、登記申請書及其名單,並應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 二、每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每一全國不分區選舉候選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每一僑居國外 國民選舉候選人,由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經中華民國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未曾設有戶 籍之切結書或戶政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 上之戶籍謄本。 四、每一候選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五、每一候選人同意書。 六、刊登選舉公報之政黨政見。 七、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 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 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 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 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 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 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畢 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 八、刊登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政黨標章式樣與電子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備案之證明文件。但未有政黨標章者,免附。 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申請登記之政黨,應檢附該政黨現有 立法委員名冊及其每位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十、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四款申請登記之政黨,應檢附該次區域及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名冊。 十一、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者,其申請書。 十二、每一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前項第三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 申請核發者。 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七款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 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者,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 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七款之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九十三年三月二 十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以後辦理之各項 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 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 予免附。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表件份數,由選舉機關於候選人登記公告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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