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112.08.14. 台內民字第112022368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政黨廢止備案之情形)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