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內政部74.9.21.臺(74)內民字第347655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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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二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 ,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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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 ,再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