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內政部74.10.23. 臺(74)內民字第359929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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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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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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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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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