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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76.06.10. (76) 台內民字第511160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 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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