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內政部 83.04.15. (83) 台內民字第8379283號
中央法規
- 監督寺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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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