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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87.06.22. 臺(87)內民字第870452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 第八條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 、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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