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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90.04.17. 臺(九十)內民字第900401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 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 第七十六條(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 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 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 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 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 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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