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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1.11.01. 台內民字第091000750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四條(殯葬服務業之許可變更登記)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第八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 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 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 定其為獨占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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