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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2.02.12. 內授中民字第0920001588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支領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之最高標準)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 第五條(支領身體檢查費、保險費及特別費之最高標準)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 、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 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 第三十八條之一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 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 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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