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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3.08.24. 內授中民字第0930005936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二條(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 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 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 第三條(支領研究費的最高標準)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 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 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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