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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嘉義市政府 95.09.05. 府授文資字第095020203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 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第六條(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 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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