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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7.06.04.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27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 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 第三十三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 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 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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