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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7.07.07.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91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結果,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 住民區民代表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分別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直轄市政府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 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 第四十四條(議長、主席之選舉及職掌)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 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 第三條(支領研究費的最高標準)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 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 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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