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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7.10.16.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558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 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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