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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7.12.30.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93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二、沿革。 三、章程。 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七、派下全員證明書。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 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 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 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 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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