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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8.02.26.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846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 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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