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8.07.21. 會授資籌二字第0982109632號令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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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及列冊)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 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