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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8.09.08.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506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 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 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 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

  • 第十五條
    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 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 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 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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