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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8.10.05.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564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七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 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 第四十一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 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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