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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8.10.22.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597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 第三十八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 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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