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8.12.04.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75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 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 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 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