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內政部 98.12.15.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941號
中央法規
- 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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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 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 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 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