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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9.03.3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836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 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 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 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 第十八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 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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