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內政部 99.04.29. 台內中民字第0990000136號
中央法規
- 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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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 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 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