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6.01.16. 台內戶字第1061200296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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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條(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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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一條(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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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九條(結婚之撤銷-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 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