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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6.07.14. 台內戶字第106042364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地方組織體系)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 組為鄰。

  • 第七條(行政區域之調整依法行之)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 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 第二十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 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 四、改制縣(市)辦理事項如下: (一)整編里、街路(地名)名稱門牌: 1.應協調規劃辦理全面清查核對轄區內各鄉(鎮、市、區)之村里、街路(地名) 名稱,將名稱相同者建檔列管,研議保留或更改名稱;須更改名稱者,應訂定里 、街路(地名)門牌整編計畫,於行政院核定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送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並於改制日二個月前公告改制後另取之新地名等事項,預先加強 宣導。 2.門牌格式未列縣(市)名稱者,於改制日起一個月內於原有門牌「鄉、鎮、市」 上以「區」字遮蓋;列有「縣」名稱者,以「市」字遮蓋。改制後直轄市之門牌 更新事宜,由改制後之直轄市再行研議。 3.門牌編釘業務屬地方自治事項,為尊重地方財政考量及行政區劃作業時程,配合 門牌更新時程,由改制後之直轄市編列預算辦理門牌更換作業。 4.請交通部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民眾加強宣導,於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 應詳填「XX市XX區」,發給改制縣(市)每戶一張宣傳單,並與各戶政機關(單 位)建立對應窗口,加強聯繫及合作宣導。 (二)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1.為避免縣(市)改制前後,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形成二種版 本併行,造成相關機關之疑慮,由本部於改制日前公告改制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 名簿未換發者之效力。 2.須妥備足量之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及膠膜。 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或改註之方式,得由改制縣(市)考量民眾需求及門 牌整編因素,自行排定時程辦理,並應避免造成民眾申請時之擁塞情況。 4.為因應改制後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立即需求,由本部(戶政司)建置換證程式 軟體,提供改制後之直轄市得即時製作大量國民身分證。 5.民眾配合改制直轄市辦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或改註,不收取換證(簿) 規費。但當事人因辦理其他戶籍登記致須換發或跨縣(市)換發者,仍應收取規 費。當事人毋須繳交相片,逕以戶政資訊系統相片影像檔資料製作國民身分證。 6.應詳估所需換發國民身分證及膠膜之數量及經費,並編列預算,於改制日前一年 彙送本部代為辦理增購事宜。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於改制後,縣(市)合併改制者,以原 市之英文字母統一編號先行配賦,市統號用罄後,再以原縣之英文字母統一編號繼 續配賦;戶口名簿戶號配賦作業,亦同。 (四)改制後辦理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登記,改制前出生者,仍應以改 制後之直轄市名稱登記,並得於記事欄內加註改制前縣(市)名稱。 (五)戶役政資訊系統調整: 1.資料轉檔程式開發測試,應於改制日前一個月完成下列事項: (1)分析應修改資料表格、檔案及代碼檔。 (2)程式分析及程式設計。 (3)軟體測試。 2.資料庫合併及轉檔執行: (1)資料庫合併及轉檔執行日期:改制當日上班前完成,作業期間應停止受理案件 ,並公告之。 (2)分析資料庫合併轉檔對戶役政各項作業影響及因應方式: A.資料庫合併及轉檔執行前準備作業: a.戶政事務所定期執行資料庫關聯檢核,及早發現並排除資料錯誤。 b.戶政事務所清查遷出未接通報人口,並予結案。 c.戶政事務所排除統號重複或重複設籍人口,由委辦廠商進行比對並提供相 關清查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處理。 d.戶政事務所於資料合併轉檔前,應完成戶籍登記作業及跨所戶籍異動通報 作業全部完成後,關閉戶役政資訊系統。 e.委辦廠商執行批次通報處理及檢核工作,執行完畢後應主動通知縣(市) 及戶政事務所。 f.縣(市)及戶政事務所確認通報處理作業完成後,執行製作各類統計表( 日報表、月統計表、年終靜態統計表)及名冊。 g.縣(市)及戶政事務所執行資料庫異動備份,執行資料庫及檔案全部備份 ,備份完畢後通知委辦廠商,且勿關閉主機。 B.執行資料庫合併及轉檔作業,由委辦廠商執行: a.執行資料庫合併及轉檔程序。 b.執行資料卸載。 c.執行資料修改及載入。 d.執行電腦主機及工作站相關資料設定。 (3)其他戶役政機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A.改制縣(市)、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應派員辦理兵籍資料轉檔作業。 B.未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配合資料庫合併及轉檔作業,暫停受理與改制縣 (市)相關之戶籍登記作業(如由改制縣(市)遷入、結婚、離婚、收養、 認領等登記作業)。 3.網際網路線路調整申裝: 依本部規劃提升網路線路速率之方式及時程,申裝網路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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