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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7.03.08. 台內戶字第1071200201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 第二十三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 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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