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7.06.14. 台內戶字第10712022011號函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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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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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申請人)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 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 廢止登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