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7.08.24. 台內戶字第1070434143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 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 第二十三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 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