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7.08.24. 台內戶字第1070434143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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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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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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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 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