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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7.11.07. 台內戶字第1071203236號函
中央法規

  • 四、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 。 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 審認。


  • 五、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 形材質。 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申請變更登記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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