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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8.01.04. 台內戶字第1071204738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 第三十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 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 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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