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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8.04.16. 台內戶字第1080113858號
中央法規

  • 一、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特訂 定本要點。


  • 六、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 (二)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三)戶政人員口頭查詢。 (四)內政部函請相關機關提供。


  • 七、查記教育程度無須審驗證明文件。但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明文件,並切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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