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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9.12.07. 台內戶字第109014561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 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 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三條(屆滿不予繼續審議之議案)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 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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