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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0.03.25. 台內戶字第110024152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 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 第十三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 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第十四條之一(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二十九條(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第三十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第三十四條之一(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申請人)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 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第三十五條(監護登記之申請人)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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