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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0.05.24. 台內戶字第1100117573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第六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 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第八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

  •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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