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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0.05.17. 台內戶字第110011804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 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 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 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 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 第四條(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之規費)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 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二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 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第四百七十四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 第四百七十八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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