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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09.11.12. 台內戶字第109014191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 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戶籍更正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第一百五十五條(聲請裁定)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 第一百六十條(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 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 第一百六十二條(程序終結之裁定)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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