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9.04.07. 台內戶字第1090241279號函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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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 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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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 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