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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0.09.06. 台內戶字第110013104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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