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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1.02.10. 台內戶字第111010471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之一(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 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 生效力。 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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