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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1.05.16. 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改姓冠姓改名之申請人)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 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 改姓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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