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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37.8.26.人三字第277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規範內容)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 第二十四條(實施替代役之原則)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 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 代役徵集。

  • 第三條(補行徵兵處理)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

  • 第四條(施行前後備軍人缺證時之處理)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 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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