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42.10.15.台內戶字第37170號函
中央法規
-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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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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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收養之定義)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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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 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